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村**号,捕前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17日犯非法拘禁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为本案2019年6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28日犯非法拘禁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为本案2019年6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因为本案2019年6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三名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在涿州市双塔区**村范某某家中因琐事与司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将司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雨枫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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