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身份证号码:410804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小区**栋**楼**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组织多人在济源市**镇**村的一养猪场简易棚里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1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100余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 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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