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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俞某某等赌博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蒙古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乡直机关**号,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花园**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92********,朝鲜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楼**号,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厂**号楼**单元**号,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五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俞某某、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三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因经常利用微信在网上赌博而认识,后二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商议组建自己的平台,由被告人范某某负责申请“二八杠”(推对子)网址,并向后台申请(群信云)专门工作群,往后台群拉赌博好友,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赌博群日常的管理和赔付,赌博群建立后,被告人郝某某申请加入,通过往后台群拉赌博好友进行分红。后被告人范某某分别找了被告人俞某某负责白班赔付,被告人罗某甲负责夜班赔付,二人的工资按照赢家的百分之十进行抽取。赌博群内有150多人参与赌博,每天参与的人数不定,玩家将开好房间的网站发在微信群中,赌博好友点开网址就可以进行赌博,群规则是:一局分16把,分30、50、80、100分的一倍押,一分一元,每局结束后,赌博群管理从第一的赢家抽取10%的费用作为报酬,一天工作结束后,二被告人俞某某、罗某甲从赢家身上抽取的10%的总费用中扣除自己的工资作为自己工作的劳动报酬,将剩下的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后三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将抽取的费用按比例分成。公安机关调取二被告人俞某某、罗某甲从2020年5月1日至7月7日的支付宝来往资金交易流水大约在500万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把自己的手机号绑定张某某(系其丈夫)银行卡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注销,将自己所使用的手机卡扔掉,隐瞒事实真相。后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现场检验报告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王某甲、郭某甲、陈某甲、田某某、王某乙、陈某乙、蒙某某、郑某某、贺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郑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金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罗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五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俞某某、罗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

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俞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五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俞某某、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50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俞某某、罗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二被告人俞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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