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9199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共谋通过利用部分群众迷信思想,以“东北出马仙点香看事”为由给人看姻缘、提财运、化太岁等多种方式实施诈骗。
1.2019年9月期间,范某某、侯某某以为被害人戚某某及其母亲、孩子破关、破太岁、立堂口、给“老仙”赔罪等理由诈骗戚某某38600余元。
2.2019年10月期间,范某某、侯某某以为被害人巩某某请某某、为其儿子破关口、给“老仙”疗伤等理由诈骗受害人巩某某4900余元。
3.2019年11月期间,范某某、侯某某以为被害人宋某某解锁、破关口为由,多次让宋某某高价购买佛像、财神像等物品,在宋某某无力支付钱款后,又以“老仙”的名义恐吓、威胁宋某某,诈骗宋某某55226元。
4.2019年12月期间,在宋某某的介绍下,范某某、侯某某以为被害人顾某某的弟弟看婚姻找对象、为顾某某孩子破关、为顾某某“立堂口”为由诈骗顾某某5200余元。
5.2020年4月期间,范某某、侯某某以为受害人赵某某父亲破难关、消灾为由,后威胁赵某某称其得罪“老仙”需要赔罪为由诈骗赵某某4908元。
6.2020年4月期间,范某某、侯某某以为被害人史某某看姻缘、作法为史某某“斩桃花”、办“和合”、称史某某身上有屈死鬼需要送走屈死鬼、称史某某得罪“老仙”需要赔罪为由,诈骗其钱财21646元,在史某某无力支付钱款后,逼迫史某某抵押金银首饰等物品,经鉴定,金首饰价值为8824.4元,合计诈骗史某某30470.4元。
7.2020年4月期间,范某某、侯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某看婚姻、请某某、为王某某送屈死鬼、供奉“老仙”、替王某某“扎小人”等理由诈骗王某某钱财,在王某某无力支付后,又让其通过贷款及变卖金银首饰的方式交付钱款23180元,后又要求王某某用三部手机抵押的方式偿还,经鉴定,抵押的三部手机价值14487元,合计诈骗王某某37667元。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共实施诈骗7起,诈骗金额共计176900余元。2020年7月24日,范某某、侯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佛像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价格事务所所作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浩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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