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住址:青阳县蓉城镇***村45号。2004年6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5年10月28日,因结伙斗殴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6月25日、2017年6月3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青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2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从安徽省九成监狱押回重审(押为重审期限至2020年8月9日)。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与王某某(在逃)、施某某(在逃)在青阳县蓉城镇临城北路157号经营赌场,提供赌具、饮食等条件,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比鸡”的方式赌博,并雇请章某某等人发放筹码、记账等。
赌博开始后,参赌人员持赌场购买的筹码(塑料圆牌)参赌,每个筹码代表100元或200元,赌场在参赌人员“通关”或抓到两个“三个头”(即3张扑克牌数字一致)时抽取一个筹码,在赌博结束后由范某某等人根据筹码输赢情况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赌场每日抽水金额达1000元左右。开设赌场期间,三人获利共计18万元左右。
2019年8月8日,范某某被青阳县公安局从安徽省九成监狱押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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