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3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茌平区茌禹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茌禹路1KM+400M处时,与顺行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