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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9年2月24日17时许,东海县公安局青湖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范某某家的养猪场内,搜查出大量伪造的证件、印章,其中包括被告人范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3份、购买的国家机关印章82枚;

2.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9月1日,通过微信联系后伪造郭某某、李某某的结婚证,然后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

3.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2月份,经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后伪造杨某某的医学出生证明,向朱某甲出售。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2月24日17时许,东海县公安局青湖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范某某家的养猪场内,搜查出大量伪造的证件、印章,其中包括范某某购买的驾驶证9本。

三、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

2019年2月24日17时许,东海县公安局青湖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范某某家的养猪场内,搜查出大量伪造的证件、印章,其中包括范某某购买的武装部队印章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许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及同案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的检验鉴定书;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守才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9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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