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一万三千元,于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鲤城街道解放西路599号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现金2440元。
2.2020年10 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龙泉小学路口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1包零10根中华牌细支香烟、12根古田牌宽盒香烟、现金11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05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含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6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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