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住榆树市**乡**村**组,系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因怀疑其妻子王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矛盾遂产生杀人之念,于2020年3月5日11时许,在榆树市**乡**村**组王某乙(王某甲父亲)家,从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并用菜刀砍王某甲头部等部位数刀,后被王某乙和王某甲儿子姬某某拉开并将菜刀抢下扔掉,被告人范某某又拿起另一把菜刀砍王某乙头部数刀,后被王某乙、姬某某将其按倒,将刀夺下使其杀人未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头部外伤,下颌骨骨折,面部裂伤,腮腺裂伤(左),面部神经伤(左),颈部裂伤(左),牙齿冠折(2颗),右手外伤,枕部头皮裂伤,面部贯通伤(左);系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乙系头部多发刀砍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为泄愤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物证:菜刀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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