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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成军、朱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范成军,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一千元,于201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路**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朱某某的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内,盗走十二个木碗。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郑某某的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内,盗走六幅画和二个铜质烛台,同日将该六幅画和两个铜质烛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其中三幅字画价值34293元。

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盗的十二个木碗、六幅画和二个铜质烛台已被仙游县公安局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范成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4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成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六百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成军、朱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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