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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2012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宁安路大众新城211栋商服3号门市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汽车上的三块骆驼牌电瓶盗走。次日3时许,范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宁安路大众新城5号门市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汽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元。

经侦查,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扳手三个;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返还清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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