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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号。2006年5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11年2月18日违法治安管理屡教不改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6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次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安达市十一道街华辰超市趁被害人刘某某在蔬菜区挑选蔬菜时偷走其大衣左侧兜里的苹果6splus手机。刘某某发现手机不见后报警。范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达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5、安达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敏  

检察官助理:王志秋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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