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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何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号楼**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出租屋**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司机,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幢**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梯**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介绍范某甲、范某乙、张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伍某某、杨某某等人到佛冈县金戈宾馆、豪景酒店、广旅宾馆等地进行卖淫从中赚取介绍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0850元。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仍多次提供接送卖淫女的帮助从中赚取车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粤RFA****本田思域橙色小汽车、黑色vivo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范某乙范某甲、丁某乙、张某某、丁某甲、伍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范某丙、廖某某、刘某乙、胡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何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4085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介绍卖淫仍提供接送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1170元,其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协助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两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十二册(含电子光碟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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