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地为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注销未落户)。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被释放。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宝坻区钰华街玺悦峰花园小区建筑工地项目部宿舍,盗走苑某某放在宿舍床铺上的一部Iphone8 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宝坻云景嘉园项目部B区宿舍,盗走李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人民币700余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宝坻区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中关村协同发展中心一期项目部宿舍,盗走黄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人民币1300余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宝坻区潮阳街津侨国际小镇项目工地宿舍,盗走葛某某放在宿舍内的OPPO A5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9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到宝坻区朝霞街中铁十八局西环路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部宿舍,盗走魏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人民币5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安全帽等物证;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1、 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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