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8〕270号
被告人范子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政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政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剑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的6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子风、许某甲、李某、庄剑龙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7月27日-8月27日、2018年10月12日-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7月11日、10月11日、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范子风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工商登记,在漳州市芗城区**市场**幢**号设立漳州市芗城区**典當行(以下简称“**典当行”),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许某甲、庄剑龙和叶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从事“汽车钥匙抵押贷款”“私借”(指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等为幌子,共同实施抢劫、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范子风为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和叶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许某甲、庄剑龙和吴某甲、吴某乙、张某甲为一般参加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公司要求”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条、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汽车抵押质押合同等名目繁多、关键条款空白,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并单方留存上述合同,后又以“确保贷款安全”等为由,虚高借款数额,骗取被害人的汽车钥匙并在被害人的汽车隐蔽部位安装GPS获取汽车的控制权等;在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并制造“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后,又额外向被害人收取“中介费”“GPS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在被害人分期还款、付息过程中,该犯罪集团虚构违约事实或者单方肆意认定违约,通过GPS定位和汽车钥匙,秘密将被害人的汽车驾驶至**典当行附近进行非法扣押,后被告人范子风、李某等人联系被害人并告知其违约,利用“签订的系列空白合同”等事实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以“黑市转卖车辆”“上门讨债”等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所谓“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如被害人缴纳费用,则将车辆还给被害人;如费用协商不成,该犯罪集团则继续扣押或者非法变卖汽车。扣车过程中,甚至依靠人多势众抢走被害人的钥匙开走“抵押车”。采用拨打电话恐吓、上门静坐及威胁、贴条、喷漆泼漆、抓人施加暴力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加压力,逼迫被害人还款。
被告人范子风创立**典当行后,一直管理、控制**典当行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9月加入**典当行,主要负责扣车和通过与被害人“谈判”讨债。被告人许某甲于2017年3月加入**典当行,主要负责上门贴条、喷漆泼漆以及帮忙扣车等;被告人庄剑龙于2017年11月加入**典当行,主要负责扣车和上门贴条、喷漆泼漆进行讨债等。
至2018年3月8日被查获,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抢劫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4起、诈骗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1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抢劫罪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高某某被骗以闽E*****号吉普牌小型汽车钥匙等抵押,与被告人许某甲和吴某甲签订合同,向**典当行借款5万元(人民币,下同),实际得款3.5万元。当晚,被告人范子风纠集被告人李某、许某甲等人,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水云湾小区地下停车场,骗被害人高某某下楼打开车门,抢走被害人高某某的钥匙,强行开走闽E*****号汽车。后被告人范子风等人向被害人高某某索要7万元赎车未果,遂将该车非法变卖他人,得款5万元。经鉴定,闽E*****号汽车价值13万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6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乙先后三次被骗以“私借”“抵押汽车钥匙贷款”等方式,向**典当行借款共7万元,实际得款共4.2万元。被告人范子风等人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再将债务虚高至9万元,先后索要被害人张某乙本息计11.87万元。为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本息,2018年1月间,被告人范子风伙同被告人李某、许某甲和叶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到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非法扣押被害人张某乙的闽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指使被告人许某甲、庄剑龙和吴某甲等人到被害人张某乙的住处漳州市龙某某**小区**栋**室以贴单、喷漆等方式索要虚高债务。
2.2016年12月15日,被害人陈某甲被骗以其名下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豪庭**幢**室钥匙和房产相关材料抵押,向**典当行借款4万元,实际得款2.4万。还本付息过程中,被告人范子风将债务虚高为15万元,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要挟被害人陈某甲过户房产,索要被害人陈某甲本息计8.38万元。2017年8月4日,被害人陈某甲再次以钥匙和房产材料抵押,向**典当行借款3.3万元,实际得款3万元。被告人范子风通过持钥匙自行开门进入被害人陈某甲住宅、指使被告人庄剑龙和吴某甲上门恐吓等方式讨债,直至案发索要被害人陈某甲本息计8.895万元。
3.2017年11月4日,被害人林某某被骗以闽E*****号本田杰德牌小型汽车钥匙及车辆相关材料抵押,向**典当行借款3万元,实际得款2.05万元。2017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范子风肆意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违约,指使被告人李某、庄剑龙等人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林某某索要5.8万元。被害人林某某被迫支付5.8万元赎回车辆。
4.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张某丙被骗以闽E*****号大众迈腾牌小型汽车钥匙和车辆相关材料抵押,向**典当行借款5万元,实际得款3.55万元。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范子风肆意认定被害人张某丙违约,与被告人李某、庄剑龙等人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向被害人张某丙索要10.8万元。被害人张某丙被迫支付10.7999万元赎回车辆。
三、诈骗罪
1.2017年9月20日,被害人黄某某被骗以闽D*****号本田思威(CRV)牌小型普通客车钥匙及车辆相关材料抵押,向**典当行借款5万元,实际得款3.5154万元。数日后,被告人范子风肆意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违约,与被告人李某、许某甲和吴某甲、张某甲等人非法扣押闽D*****号汽车,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7万元未果,指使被告人庄剑龙和吴某甲将该车非法变卖他人,得款5万元。经鉴定,闽D*****号汽车价值14万元。
2.2017年10月31日下午,被害人胡某某被骗以闽E*****号本田缤智牌小型汽车钥匙及车辆相关材料等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3万元,实际得款2.6万元。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范子风肆意认定被害人胡某某违约,指使被告人李某、庄剑龙到漳州市芗城区万科里小区地下停车场非法扣押闽E*****号汽车。后被告人范子风等人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7万元赎车未果,遂将该车非法变卖他人,得款4万元。经鉴定,闽E*****号汽车价值12万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间,被害人王某某先后二次被骗以“抵押汽车钥匙贷款”的方式,向**典当行借款共2.5万元,实际得款共1.785万元。后被告人范子风肆意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违约,伙同被告人许某甲、庄剑龙和吴某乙等人非法扣留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索要2.5万元。直至第二天晚上,被害人王某某在亲属筹得2.5万元交给被告人范子风等人后才恢复自由,被非法拘禁超过30小时。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典当行未经工商注册登记,被告人范子风指使他人为其伪造漳州市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名称为“漳州市芗城区**典當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范子风、许某甲分别在漳州市龙某某万达广场C区2幢1706室、**典当行被抓获;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山口村被抓获;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庄剑龙到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奎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漆、信号屏蔽器、汽车钥匙、营业执照等物证;2.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材料、归案过程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吴某乙、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丙、陈某丁、柳某某、陈某戊、张某丁、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林某某、张某丙、黄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范子风、李某、许某甲、庄剑龙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定点笔录及照片等现场材料;8.手机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子风、李某、许某甲、庄剑龙伙同他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多次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中,被告人范子风参与实施抢劫犯罪1次,价值9.5万元,数额巨大,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次,价值合计30.54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实施诈骗犯罪2次,价值合计19.8846万元、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参与实施抢劫犯罪1次,价值9.5万元,数额巨大,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次,价值合计18.6699万元,数额巨大,参与实施诈骗犯罪2次,价值合计19.88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甲参与实施抢劫犯罪1次,价值9.5万元,数额巨大,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价值7.67万元,数额巨大,参与实施诈骗犯罪1次,价值10.4846万元、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庄剑龙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次,价值合计30.54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实施诈骗犯罪2次,价值合计19.8846万元、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范子风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组织成员,被告人许某甲、庄剑龙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在其各自所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剑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子风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强
检察员: 蒋 威
2018年12月24日
附:
被告人范子风、李某、许某甲、庄剑龙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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