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天虎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范天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安岳县,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天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范天虎翻窗进入泸州市江阳区****园小区**栋**号别墅室内实施盗窃。行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范天虎逃跑将自己隐藏在该小区车库一堆放建材的角落,被小区内保安人员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天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天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天虎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范天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审:1599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