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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大海、王某甲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范大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南开区**路**城**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南开区**路**城**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南开区**路**城**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西青区**道**花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大海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范大海招募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为助理,通过网络获取嫖娼人员信息,组织叶某某、王某丁等十名卖淫人员,在本市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范大海管理、控制卖淫人员并与其进行嫖资分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协助被告人范大海向卖淫人员派单,并赚取提成。其间,叶某某、王某丁等卖淫人员共进行卖淫活动四十余次。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受被告人范大海指使,负责对卖淫人员的收入记账;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2月来津,受被告人范大海指使,驾驶机动车运送卖淫人员至卖淫嫖娼场所进行卖淫活动。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告人范大海、王某甲、范某某抓获;同年12月21日将被告人王某丙抓获;2020年1月8日将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抓获。手机、汽车等作案工具及部分违法所得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本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范大海、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大海、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大海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范大海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大海、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分别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大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丙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丽莉

检察官助理:夏素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大海、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范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附光盘二张)、补充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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