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4********,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6********,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起,被告人范某某以50元一天的酬劳提供住处给他人存放走私香烟。2019年8月15日9时许,项某某(另案处理)拉载2件走私香烟到范某某位于东兴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存放,屋主被告人刘某某与项某某一起装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该住处一楼大厅、北侧瓦房内查获香烟共8505条,同时在项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获香烟100条。经查,范某某、刘某某在东兴市内没有经营香烟的资质。经检验,上述所查获的香烟部分为伪劣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2103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储存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东兴市**镇**村**组**号。
2.案卷2册、光盘12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