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办事处**界**号。因犯盗窃罪, 2013年12月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 2016年1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 2016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 2017年8月2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 2019年4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且成瘾严重,2017年3月9日、2018年9月7日先后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分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摩托车途径洪江市安江镇丁字路时,见被害人康某某推着婴儿车且上衣右侧口袋露出有手机,便停车尾随,在行至丁字路往人民医院路口时,趁康某某不备之机,采取徒手扒窃的方式将康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台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后范某某在怀化市三角坪以50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所盗手机价格为1700元。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审批截图、手机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洪市价认定函〔2020〕05-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7.涉案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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