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范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范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29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范力伙同他人事先伪造了以范力为所有人的苏E6****大众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由范力出面与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商谈将苏E6****汽车质押借款之事,并预谋事后将该车窃走。2017年2月15日,范力至本市姑苏区**商业街**商务公司,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实际得款约128000元),借款期限为十日,并将该车质押给陈某某。得款后,范力从中分得1000元好处费,在还款到期日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陈某某保管的该辆苏E6****汽车被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接受证据登记清单等;
2.证人戚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力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鉴定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128000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波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力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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