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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剑彬盗窃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范剑彬,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前进路**号。2011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9日因犯强制猥亵罪、抢夺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剑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范剑彬至南平市建阳区华龙金座**室时,发现被害人魏某某家的铁门和大门未锁,遂进入房间欲盗取财物,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范剑彬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山公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范剑彬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剑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剑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剑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范剑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检察官:鄢继灯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范剑彬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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