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路**栋**。2014年6月2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海天(曾用名:钟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街**号**幢**单元**号,现住岳池县**会所宿舍。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小龙(曾用名:陈小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于华蓥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6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中心。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系广安市公安局指定华蓥市公安局管辖,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钟海天、董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小龙涉嫌组织卖淫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共同出资,从他人处转受位于岳池县**镇**街**号的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进行合伙经营,被告人范某某占股60%,被告人黄某某占股40%。在经营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期间,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为首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且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体有接待员、收银员、财务人员、卖淫女的培训人员以及“望风”人员。被告人范某某主要负责该洗浴中心的财务管理,以及对外关系协调;被告人黄某某主要负责该洗浴中心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人员管理,包括招聘、培训卖淫女;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钟海天在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担任大堂经理,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工作,向嫖客介绍各种卖淫项目及价格,并从卖淫业务收入中提成;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陈小龙经被告人范某某的安排,担任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又主要负责该洗浴中心白天的接待工作,向嫖客介绍各种卖淫项目及价格,以及“望风”等工作。2019年2月初至2月底,被告人董某某在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晚上的接待工作,向嫖客介绍各种卖淫项目及价格,并从卖淫业务收入中提成。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明知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以卖淫业务为主要营业收入,仍为其提供做账、填写营业单据、核算营业收入、计发员工工资及提成。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明知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以卖淫业务为主要营业收入,仍分别于2018年10月、12月开始负责每日核算和发放卖淫女收入提成,从事卖淫活动的收银工作。2018年秋天的一天和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两次在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一房间内,为该洗浴中心内的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培训,非法获利400元。
2019年3月1日22时许,华蓥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冯某某与周某某、詹某某与杨某某分别在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8325房间、8320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在该洗浴中心右侧的两个壁柜内,查获大量“豪庭会所收费单”、“豪庭会所服务监督表”等单据,以及公司制度、笔记本等物品;在吧台上面、吧台抽屉及柜子等处,查获电脑主机箱1台、手机2部、POS机2台,现金3399元、避孕套2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豪庭会所服务监督表等物品。
2019年6月26日,经四川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川国瑞财审(2019)04号关于“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案件经营收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经“岳池县豪庭洗浴中心”会计齐某某对审计结果的核对、辨识、确认,认定“岳池豪庭洗浴中心”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19日的账面经营收入为4604155.00元,其中:非正常经营收入即卖淫收入为4037082.00元,正常经营收入为567073.00元。
同时查明: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小龙饮酒后驾驶川XG****小型轿车从岳池县九龙镇实验小学方向沿滨河东路往岳池县杜家路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滨河东路“鑫城明珠”小区门前路段与对向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川XG****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陈小龙血液酒精浓度为160.3mg/100ml。2018年12月27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小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审计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钟海天、陈小龙、董某某共同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协助他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龙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黄某某二人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海天、陈小龙、董某某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钟海天、陈小龙、董某某、齐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在缓刑期内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岳池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岳池县**街**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岳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侦查卷1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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