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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兴家、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范兴家,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号,住址:同上。2018年8月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余江县**镇**村**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兴家、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邀约被告人范兴家等人在成都市金牛区红华南路20号贵妃海鲜乐山烧烤店喝酒。4时30分许,被害人温某某(男,24岁)到达烧烤店。被告人郑某某无故推打被害人,在被被害人反推倒地后,指使被告人范兴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范兴家遂持刀对被害人进行追刺,并在出租车上对被害人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身上多处刀伤;后又逼令被害人在马路中央下跪道歉。随后被告人郑某某手持钢管赶到,与被告人范兴家一起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休克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损的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某于同日被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范兴家于2020年7月22日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兴家、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兴家、郑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兴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兴家、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范兴家、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立君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兴家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盘,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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