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范体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体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范体和在福州市台江区南光明港路新天成小商品批发市场对面的马路上,用石头砸破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别克商务车(闽A0****)右后车窗后,盗窃陈某某放在车内的两条“古田牌”和一条“中华”牌香烟,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450元,尚未追回。
2、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范体和在福州市台江区滨河路海西灯具城附近,用石头砸破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闽AD****)车窗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车内的6100元现金,尚未追回。
3、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范体在福州市台江区滨河路,砸破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汽车(闽A7****)车窗,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车内的黑色小包一个,因包内没有值钱物品,被告人范体和将包扔到附近河里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侦查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体和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2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体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体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体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体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丽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范体和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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