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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苻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苻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番禺区**街**,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苻某某去到本区石楼镇南派村南顺横街18号处,乘四周无人之机,盗去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后推车逃离现场。

二、2019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苻某某去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围东街四巷20号处,欲盗去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的蓄电池,在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抓获。

三、2019年10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苻某某去到本区东环街甘棠村丛桂里坊五巷18号处,欲盗去被害人毛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池组,在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苻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苻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苻某某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可可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苻某某现羁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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