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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苫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号**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7日以被告人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苫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后在合浦县廉州镇二甲社巷子厕所附近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6克,手机一台、毒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文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份;

4、作案工具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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