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苟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上19时许,苟某甲在康县**镇**村附近养蜂处和朋友喝酒玩耍,酒后苟某甲将车开到朋友家中准备睡觉,其朋友苟某乙醉酒后吵嚷着要开苟某甲的车回家,苟某甲不放心没有将车交给苟某乙,苟某乙随即自己离开,苟某甲因担心苟某乙个人安全,便驾驶车辆沿途去找苟某乙,行驶至康县大南峪郑湾村寺长路(19KM+5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进行了酒精快速排查仪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苟某甲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 138.2mg/100ml。2021年1月22日,苟某甲在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因酒驾被康县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伍仟壹佰元行政处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驾被查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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