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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甲、苟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苟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苟某甲邀约其子苟某乙后,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华润琨御府工地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工地的一台嘉陵金刚牌汽油发电机盗走自用。

2019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2019年9月29日,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油发电机价值人民币2580元。

案发后,被盗的汽油发电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汽油发电机等物证;

2.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汽油发电机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苟某甲、苟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苟某甲、苟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苟某甲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苟某乙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区**单元**室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

1《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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