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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甲、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现住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01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现住汉台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现住汉台区**支队对面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村,现住南郑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0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现住汉台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区**社区,现住汉台区**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处,现住汉台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现住南郑区****村安置区**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30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村,现住佛坪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社区,现住洋县****专卖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0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现住汉台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现住南郑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村,现住城固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街道办事**社区,现住城固县****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甲等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汤某某等十一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汤某某、余某某、彭某某、苟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陶某某、朱某某十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苟某甲利用多款即时聊天APP,组建专用于赌博的微信群、闲聊群、聊呗群,伙同刘某某、邢某某管理群内参赌人员,制定赌博规则(交纳押金或者熟人之间信用担保、防止赖账),吸引、组织参赌人员进群,先后发展“旺旺”经销商(代理)汤某某、余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苟某乙、孟某某、杨某甲、陶某某、杨某乙、朱某某,吸纳众多赌博玩家在赌博群内利用“旺旺梦想三张”、“旺旺梦想拼十”等带有输赢结算功能棋牌APP作为赌博工具,以群内收发红包、转账形式进行赌资结算,参赌玩家利用“旺旺梦想三张”等APP进行赌博,需在APP购买钻石,6元得60钻石,每局开局需支付15个钻石为开房卡,折合人民币1.5元,该充值费用交给“旺旺科技运营平台”,该平台再将玩家开房卡所充值金额的60%-80%,直接返现到玩家直属经销商“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后台,上级经销商提取下级经销商直属玩家充值金额10%返现,提取下下级经销商直属玩家充值金额5%返现。各经销商再将返现以“返利提现”、“推广奖励”直接存入各自微信钱包进行渔利。

经鉴定: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苟某甲组建闲聊“斗牛群”(闲聊群ID:90000856825),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224人,发送红包次数82928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6,194,051.09元,接收红包次数82079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6,155,941.37元。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9日间,组建闲聊“大1金花群”(闲聊群ID:90001162991),群内参与收发红包人数372人,发送红包次数24423人次,发送红包总金额1,452,985.28元,接收红包次数24403人次,接收红包总金额1,448,063.87元。

被告人苟某甲2018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5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440笔,共计169,980.00元,现已退赃4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苟某甲下线经销商,通过苟某甲开通渠道号,招募、组织玩家众多,协助苟某甲管理赌博群,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3月13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569笔,共计169,274.20元,现已退赃2.59万元。

被告人邢某某系刘某某下级经销商,招募、组织玩家众多,协助苟某甲管理赌博群,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10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128笔,共计101,512.60元,现已退赃3万元。

被告人汤某某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16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168笔,共计83,306.1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杨某甲系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12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224笔,共计51,562.4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余某某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在微信“旺旺科技运营平台”公众号后台通过“返利提现”、“推广奖励”提现至微信钱包渔利455笔,共计48,229.6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孟某某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3月1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233笔,共计45,561.6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彭某某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交易共计5笔,共计金额191.70元;彭某某支付宝APP中收到渔利(旺旺梦想平台提现、旺旺棋牌运营平台提现)341笔,共计41,883.46元。合计42,075.16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李某某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11月24日至2020年3月17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235笔,共计34,677.0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王某某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78笔,共计18,269.70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陶某某系孟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9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84笔,共计15,095.4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杨某乙系陶某某下级经销商,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85笔,共计14,149.2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苟某乙系苟某甲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9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372笔,共计12,712.02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朱某某系苟某乙下级经销商,从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15日,在微信APP中收到渔利(返利提现、推广奖励)91笔,共计9,348.1元,现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列十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汤某某、余某某、彭某某、苟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陶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甲、刘某某、邢某某、汤某某、余某某、彭某某、苟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陶某某、朱某某十四人用微信、闲聊、聊呗等软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利用“旺旺梦想三张”、“旺旺梦想拼十”等APP作为工具赌博,从旺旺后台抽取玩家充值返现渔利,其上述十四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飒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甲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汤某某、余某某、彭某某、苟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杨某甲、陶某某、杨某乙、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涉案手机十九部、银行卡十八张、存折一张、电脑主机一部均随案移送。

5. 光盘四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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