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6********,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道孚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在道孚县**镇**路**号**淋浴房内依法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两个、鹿蹄筋八个、疑似野生动物鹿角二根、疑似野生动物鹿胎盘熬制品一盒。经查以上物品系被告人苟某某于2016年至2020年7月期间陆续从当地老乡处购买,并存放于家中准备食用。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苟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一事。
经鉴定,送检物品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两个、鹿蹄筋八个、鹿角两根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鹿属(Cervus),水鹿(Rusaunicolor),水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两个、鹿蹄筋八个样品来源于不同的两只水鹿个体;送检物品疑似野生动物鹿胎盘熬制品一盒由于已经熬制,无法提取实验所需的有效DNA数据。涉案水鹿鞭价值3000.00元,水鹿蹄价值6000.00元,水鹿角价值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在被告人住处搜查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苟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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