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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3

被告人苟某某,男性,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6********,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道孚县******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2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11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于2020717日在道孚县********淋浴房内依法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两个、鹿蹄筋八个、疑似野生动物鹿角二根、疑似野生动物鹿胎盘熬制品一盒。经查以上物品系被告人苟某某于2016年至20207月期间陆续从当地老乡处购买,并存放于家中准备食用。202091日被告人苟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一事。

经鉴定,送检物品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两个、鹿蹄筋八个、鹿角两根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鹿属(Cervus,水鹿(Rusaunicolor),水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两个、鹿蹄筋八个样品来源于不同的两只水鹿个体;送检物品疑似野生动物鹿胎盘熬制品一盒由于已经熬制,无法提取实验所需的有效DNA数据。涉案水鹿鞭价值3000.00元,水鹿蹄价值6000.00元,水鹿角价值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在被告人住处搜查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苟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01124

附件: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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