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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务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55********,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许,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民警在本县**镇**村**组开展安全检查时,在被告人苟某某家中厢房楼上依法查获并扣押疑似火药枪一支。经查: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苟某某从邹某甲(已故)处借得该枪支,拟用于保护自己的庄稼不受野生动物侵害。被告人苟某某在试用时,因该枪支火门过大,其头部不慎被火药和砂子从火门喷出后致伤。此后,被告人苟某某便一直将该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再未使用。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定HJ-2020-0028-J001号检材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2.邹某乙、申某某等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图/照片;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无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方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务川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文书卷一册,共十四页;证据卷一册,共七十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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