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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苟**,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广元市剑阁县******3组27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2月1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害人蒋**欲购买额温枪捐赠给武汉,遂在百度贴吧发布购买额温枪的信息。被告人苟**发现该信息后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自己有额温枪并与其进行商谈,后苟**以向被害人转发其从微信朋友圈下载的额温枪照片和短视频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蒋**信任后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骗取41000元。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苟**看到被害人赵**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口罩的信息后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遂二人通过微信商谈以每个2元的价格购进1500个口罩,谈好之后被告人苟**以先支付定金1500元后发货为由骗取赵**1500元。

3.2020年2月3日,****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员工张*购买口罩,并将其微信好友推荐的在网上出售口罩的被告人苟**的微信名片夹发送给张*,要求张*替公司购买200个口罩。张*添加苟**为微信好友后二人商谈每个口罩2元,苟**以先支付一半费用后发货的方式先后骗取张*200元、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71

                                      

附件: 

    1.被告人苟**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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