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巷**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苟某某因经济拮据,假意向被害人邓某某转租房屋,采取冒充房东微信的方式骗取邓某某信任,骗取其房租9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之后,苟某某了解到邓某某在推销药品,又谎称可以找关系帮助推销药品,邓某某信以为真,苟某某先后以请客吃饭、找关系、给提成等理由多次骗取邓某某钱款用于还账、网上赌博和生活开销。邓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要上述钱款,苟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苟某某以出租房屋和推销药品为由共计骗取邓某某钱款28200元。
被告人苟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支付宝交易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退款记录、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微信信息、谅解书、收款、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辨认、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诉讼类证明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房屋出租和推销药品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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