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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大道**路段**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苟某某伙同兰某某(在逃)经事先预谋共同窜至成都市新都区电子路菜市伺机盗窃,二人在菜市内分头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苟某某趁机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婴儿车内的一部华为荣耀9A手机盗走,兰某某趁机将被害人王某某袋子内的一部OPPO R9s手机盗走,后两部被盗手机均交由苟某某进行销赃处理。

2.2020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又独自窜至新都区静安路菜市内,趁机将被害人付某某放置在婴儿车内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在新都区马超西路与金鹏路交叉路口将被告人苟某某挡获,并从其同行男子杨某处查获该三部被盗窃的手机

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荣耀9A手机价值640元,被盗的OPPO R9s手机价值420元,被盗的OPPO R17手机价值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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