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苟某某容留吸毒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7年6月26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苟某某在扶风县新区**酒店开**房间与杨某某共同休息,后王某某、任某某到该房间内。苟某某容留杨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2月24日,苟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任某某欲共同吸食毒品。当日18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向王某某转账8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共同驾车取回甲基苯丙胺后,苟某某在其家经营的位于扶风县**路的**内,容留王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日,扶风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电话传唤苟某某。苟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戒毒决定及回执、酒店入住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1年内2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受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本次犯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苟某某本次作案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建议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