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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5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苟某某于2018年年底的一天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家中容留苟某甲吸食冰毒。被告人苟某某于2019年5月初的一天、5月21日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家中容留苟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开户信息、通讯记录、检查笔录、检查证、调取证据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称重笔录、保定市满城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定检证书、照片、情况说明、破案经过;2、证人苟某甲、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张园园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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