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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在礼县**镇**村饮酒后驾驶甘K*****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村路口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 240.3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苟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7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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