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渭源县人,住定西市渭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19年8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苟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甘JQ****号普通客车沿定西市安定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定区某某加工厂路段时,将道路中央护栏碰撞,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94.45mg/100ml。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苟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2017年被告人苟某某与陈某某通过微信相互认识后,被告人苟某某用“某某苗木有限公司”和“某某长松见真情”两个微信号饰演两人,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以假房产证、承包工程、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共计161341.17元。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苟某某雇佣火某某为其开车,取得火某某信任后,以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火某某现金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176341.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苟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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