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苟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大河店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赵文凤,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苟某某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徽县****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甘K******号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沿徽县城关镇滨河路乡干楼桥由东向西左转驶向宝徽花园方向,行至西侧桥头左转弯时将行人杨某某撞伤,造成杨某某受伤送经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日,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甘中泰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00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下肢损毁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5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甘中科(HJ)司鉴字2019年第9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甘K00****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2019年11月11日,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2019年10月21日,徽县**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75万元。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收款收条等;2.证人张某、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附卷)。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苟某某主动拨打120,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徽县***镇***村**社**号

2.侦查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