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343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30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以西市法刑(01)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6月23日被雷某某人民法院以(1993)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雷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川343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 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9月24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苟某某窜至雷某某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趁75号病房内63号病床上无人之机进入病房内,盗走在该病床上住院的乔某某放在病床枕头下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苟某某随即离开医院到在县城居住的毛某某家以100元的价格将所盗手机卖予毛某某。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44元。案发后,办案民警根据苟某某的供认从毛某某处扣押该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退还被害人乔某某的妻子杨某某。
2020年9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又窜至雷某某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趁A01病房内病人睡着,进入该病房内盗走照顾病人的护工陈某某放置于床头柜充电的一部VIVO x9i手机,苟某某随即离开医院以100元的价格将所盗手机卖予在县城摆地摊的吴某某。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到锦城镇南环路83号方兴宾馆二楼吧台准备入住,发现职守宾馆吧台的蔡某某已睡着,便盗走蔡某某放于吧台床上的黑色OPPO R15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畅玩7A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苟某某让陈某某将蓝色华为荣耀畅玩7A手机以300元卖给苏某某,另一部黑色OPPO R15手机被陈某某据为己有。经价格认定,该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71元。案发后,办案民警已追缴三部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苟某某窃取的上述4部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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