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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东风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苟东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11月10日、2011年3月7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七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东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苟东风在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电气工程公司仓库盗窃1153.5公斤镀锡铜排、694米无卤低烟阻燃软电缆、50米电缆线,市场价共计65705元,失物已追回。

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华书巷一废品收购站布控将正在销赃的被告人苟东风挡获,从其驾驶的川A*****面包车内搜出上述被盗物品,并扣押其剪刀钳、钳子、电筒、口罩、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行车轨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东风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6月24

                                      

附件:

    1.被告人苟东风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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