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苟万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2015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夏花牛,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于2015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于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万某、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苟万某与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苟万某的车牌号为云******的福田牌小卡车到鲁甸县**镇**村**社,二人将车停在公路边后,步行至杨某甲家,共同将杨某甲家的两头牛和一条狗盗走,杨某甲家发现被盗后,发动亲属和邻居共同寻找并报警。当天晚上,苟万某、夏某某驾驶拉着盗窃所得的牛和狗的车辆被逼停在**镇政府院坝内,二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合计价值5万元,被盗的一条狗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一把、车牌号为云******白色福田牌厢式小货车照片2张等物证;2.被告人苟万某、夏某某的户口证明、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苟万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万某、夏某某共同盗窃两头牛和一条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在该案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苟万某、夏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王琴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苟万某、夏某某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贰册及光盘叁碟、折叠刀一把、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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