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苗粉贵,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苗粉贵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1983年10月被原金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1990年2月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3日释放。被告人苗粉贵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粉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旭初、被害人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苗粉贵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江市丹徒区等地,采用翻窗入室、乘隙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香烟、白酒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2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苗粉贵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采用翻窗入室、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倪某某硬中华10条、软玉溪香烟11条、黄金叶(天香)香烟2条、五粮醇浓香型白酒(6瓶/箱)1箱,合计价值人民币8585元;
2.2019年3月25日晚,被告人苗粉贵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采用翻窗入室、乘隙的手段,未窃得财物。
3.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苗粉贵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麓老街西侧入口往东50米处马路北侧,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阚某某金祥龙电动三轮车1两,价值人民币2720元。
4.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苗粉贵到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采用翻窗入室、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爱玛牌电摩1辆、飞科牌剃须刀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92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爱玛牌电摩1辆、金祥龙牌三轮电动车1辆、飞科牌剃须刀1只,现均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被告人苗粉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茅麓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苗粉贵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粉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粉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粉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粉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粉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苗粉贵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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