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苗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庄一民房门口,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苗某乙冰毒一小包。2020年8月26日,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现场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微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甲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手机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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