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846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村**庄**号。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6月19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濉河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苗怀武,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苗怀武、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神龙职业学校门口,被告人苗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后苗某甲纠集被告人苗怀武、苗某乙,三人共同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9日,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甲、苗怀武、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苗怀武、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怀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现在其住处监视居住;苗怀武、苗某乙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