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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甲等三人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某甲,女,1964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64********,壮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7********,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苗某乙,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2********,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何某某、苗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苗某甲、何某某、苗某乙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山林即广南县莲城镇**村民委**小组“对门山(小地名)”处砍伐林木。经鉴定:苗某甲、何某某、苗某乙在“对门山”处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栎类;被采伐林木株数为 921株,林木蓄积为31. 9903旷;被采伐林木范围面积为11.8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林木、伐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何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何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鉴定、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苗某甲:1581226****,何某某:1838763****,苗某乙:1587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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