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镇**村**巷**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晚上9点左右,苗某乙在无极县**村其后邻苗某甲家因琐事和苗某甲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在二人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苗某甲致伤苗某乙的面部。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苗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苗某甲主动到无极县公安局郭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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