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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甲、苗某乙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乙,男,1991年3月25日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1********,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与被害人曲某甲均系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村民,被告人苗某甲和被告人苗某乙系父子关系。2019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苗某甲和被害人曲某甲在邻居陈某某家玩扑克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人劝解离开。2019年2月4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曲某甲饮酒后来到苗某甲家找苗某甲时,适逢苗某甲、苗某乙父子回家年夜发纸,在苗某甲家院内,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和曲某甲发生厮打,苗某甲将曲某甲撂倒,后苗某甲、苗某乙分别用脚踢曲某甲,致曲某甲受伤,后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甲符合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脾破裂,其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c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已经赔偿被害人曲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二被告均取得谅解。

2019年2月5日,被告人苗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苗某乙被公安机关在普兰店区中心医院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提取尿液检测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乙、曲某丙、陈某某、曲某丁、夏某某、曲某戊、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乙、苗某甲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波
代理检察员:  安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28411****、1359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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