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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甲、苗某丙等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苗某甲,曾用名苗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庙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萌

被告人苗某丙,曾用名苗某丁,绰号“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小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苗某戊,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会**自然村**号**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巷一出组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智慧

辩护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荟宇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丙、苗某戊、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苗某甲纠集被告人苗某丙、苗某戊、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工地附近盗窃该工地上的五块钢模板并在盗窃得手后,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工具于当晚将五块钢模板运去海口市美兰区**村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售卖,得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被盗的五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2394元。民警在现场扣押一辆蓝色中海牌三轮车,一部华为手机。案发后,民警在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抓获苗某甲,苗某丙、苗某戊、王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说明、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丙、苗某戊、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丙、苗某戊、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苗某戊、苗某丙、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4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苗某戊、苗某丙、王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甲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苗玉庆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甲、苗某戊、苗某丙、王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  记  员:冯  程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甲、苗某戊、苗某丙、王某某、黄某某住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苗某甲、苗某戊、苗某丙、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均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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