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苗美玲苗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8404240567342129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环城北路38号3栋3单元304室,务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美玲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苗美玲苗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QQ群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采取积少成多的方式收购迪巧钙片,后通过四海物流发货销售给张伟某(已判决),销售金额达311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的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苗美玲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美玲苗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苗美玲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TEL:180967155881809671****,17756857350)。
2、侦查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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